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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国史馆及其修史制度

时间:2007-3-9 17:12:50  来源:不详
儒林传、大臣传、十四志

月计

二百八十九页

3、特殊人员定额计量给酬制

(1)謄录人员按字计价列等。在没有打字机的时代,謄录是史籍编纂中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国史馆采取的办法是,由謄录人员自愿认领謄抄数目,按期收回,按字数计价列等给酬。为此,国史馆立“謄录发缮档”,专门记录每位謄录人员謄录字数、扣数、折价钱数,是否领取等情况。如光绪朝“发缮各项长编档”记道:“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一号邬玉如,共缮一百十五扣,合钱拾陆吊一百文,领。二号房赞卿,共缮十二扣,合钱一吊六百八十文,正月十七日领。……以上共缮长编字一千四百八十九页,每页按一百四十文,共合钱二百零八吊四百六十文”。48謄录任务紧迫时,除按字计价给酬外,还明标列示给予的等级。如道光六年,为赶办“大清一统志进呈本”,曾明确规定:謄录人员“领字二十万以上者,列一等;十二万以上者,列二等;八万字以上者,列三等;不及八万者不列等”。49

(2)笔削员定额给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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