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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在华金融活动中的银行与银行团(1895——1927)

时间:2007-3-9 17:25:07  来源:不详
国铁路权益高潮中的产物。作为这一特征的标志,是银行与铁路公司的联手。因此,早在三国银行团的阶段,这一联手的构架,就已经开始出现。在1909年三国银行团签署的总协议中,包含着两套基本协议:一是分别代表英、法、德的汇丰银行、东方汇理银行和德华银行之间的协议,一是英国的中英公司、华中铁路公司、德国的中华铁路公司和东方汇理银行之间的协议。前者主要规定银行出资的比例,后者则涉及铁路权益的分割,即诸如总工程师和其他关键性职位在贷款国之间如何分配等铁路控制权的问题(①I)。这是一种严密的配套措施。三国银行团这两条协议的订立,为我们*多国银行团的实质,提供了一个直观的窗口。为了说明这种配套措施在银行团中的作用和地位,我们不妨选取其中的中英公司作为例证,加以剖析。

  中英公司成立于1898年5月,总部设在伦敦。创设时资本定为25万英镑。它的目的是要“在中国获得各项权益,推动公共工程企业,进行金融周转”。然而,在它开办之时,实付资本不过额定的5%,即12500英镑。一直到1907年才付足了一半,即12.5万英镑(②I)。这么小的资本而有那么大的口气,奥秘就在于它的后面,有两大实力雄厚的支柱:一个是英国在华的商业巨头怡和洋行,另一个就是主动与之联手的汇丰银行。公司章程第三条就写着:“怡和与汇丰共同担任中英公司的经理代理人,各自任命一人担任公司董事”。在同年6月中英公司与汇丰银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汇丰是公司的委托银行。公司所有资本证券的发行,除了另有规定以外,一律由汇丰经手。正如当时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所说的那样,“中英公司不过是汇丰银行的外号”(③I)。

  因此,中英公司本身的资本虽小,但却被看作是有财团意义的辛迪加。作为汇丰银行的代表担任公司首届董事的嘉谟伦,在它成立之前一个月,就预言公司将成为一个“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强大辛迪加”(④I),这充分显示了中英公司后台的实力。

  事实上,外国辛迪加之出现于19世纪后期的中国,特别是涉及路矿方面,可以说是司空见惯。拿英国来说,在1897—1899三年当中,就至少出现了四个辛迪加。除了上述的中英公司以外,还有1897年成立的北京辛迪加,即中国通称的福公司,1899年6月成立的扬子江上游辛迪加和同年10月成立的扬子江流域辛迪加。除此以外,1904年成立的华中铁路公司,则是一个集辛迪加大成的组织。所有这些辛迪加,背后都有汇丰银行的支持,而它们彼此之间又相互渗透。例如华中铁路公司。该公司是福公司和中英公司联手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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