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失天朝体制”33。因而,清政府对外贸易政策的另一主要内容,是如何防范外夷,如何监督中国商人。有关海关行政管理的条文很多,涉及经济政策的法规极其贫乏。
为了维护天朝体制,防范重于经济。例如,18世纪,中国由四个海关减至一个海关,就是清政府执行。“防范”政策的结果。康熙二十三年,清政府弛海禁,正式设立了粤、闽、浙、江四个海关。此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中外贸易主要还是在粤海关进行。18世纪中叶,英国东印度公司为了扩大对华贸易,派遣船只抵达浙江定海、宁波等处。清政府认为“浙民风俗易嚣,洋商错处,必致滋事”34,于乾隆二十二年,颁布谕旨,令外国商船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关闭了其他三个海关。显然,这一举措,不只是为了防范外商,也是为了避免中国商人与外商扩大接触。以清朝当时海防力量,并非不能守卫四个海口。因而,就“防范外夷”而言,这一决定实无特殊意义。可是,它却阻碍了有可能扩大的对外贸易,使江浙地区的手工业失掉了一次发展的机会。此后,清政府对海运的限制更加严厉,专供出口的瓷器、绿茶、丝织品等,只能从它们的产地通过内陆运往广州,人为地造成了运输的困难,也提高了商品的成本。
实行一口通商后,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制定了“防范外夷规条”,得到了清廷的谕准。同其他*一样,被视为广州贸易制度的规条,也既防外商,又防内商。其基本内容是,严禁外商与一般商民接触,由清政府指定的行商总理“任何交易”。根据“天朝制度”,“疆吏从不与外夷通达书信”。因而,行商还承担有“从中勾通联系”的使命,并负责“管束稽查”外商。
尽管在广州贸易中,中国行商(习惯上称作广东十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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