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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的中西贸易

时间:2007-3-9 17:28:47  来源:不详
)也因政府的特许,取得了贸易垄断权;然而,十三行却是与东印度公司截然不同的商人组织。对待商人阶层的不同态度,同样反映了清政府与西方的不同性质的贸易政策。

西方国家的东印度公司是庞大的集股公司。入股者以商人为主,但是也有社会各阶层人士。例如,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入股者,就有牧师、教士、工匠、工资劳动者,乃至女仆等。其投资额,少者只有一百盾,多者可达数千盾。最后从贸易所得利润中,按股分红。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由十七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他们都是入股最多的大商人或银行家。尽管公司从国家取得特许权,但其经营却是自主的。

中国行商对广州贸易的垄断,完全出自清政府防范政策的需要。因而,行商又称作保商;他们也曾有过公行组织,但实际上都单独经营。公行的意义,实为行商间的互保,并非是资本的联台。其目的,在于互相监督,共同实施清政府的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对负债行商所欠款项的均摊。由于十三行并非是集股公司,经营资本严重不足。18世纪中叶,自广州贸易采取提前定货的办法后,大部分行商都依赖外商的部分预付款进行经营,对外商的进口货又往往采取赊购的方式。结果,导致行商频频破产。有些行商即使倘能惨淡经营,也已落入东印度公司资本的控制中,丧失了独立商人的资格。清代对外贸易的有利局面并未对商业资本的积累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不说是清政府贸易政策的失败。

清政府对待出海贸易的政策,则以防范走漏禁运物资和民人流寓海外为主。

为此,清政府对出洋贸易船只的规模加以严格的限制。康熙年间,弛海禁不久,即规定:“商贾船许用双桅,其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八名。其一丈六、七尺梁头者,不得过二十四名。一丈四、五尺梁头者,不得过十六名。一丈二、三尺梁头者,不得过十四名”。而且,必须经过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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