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羞辱,欲投水自尽,幸被人救起,但仍“削去伪侯为伍”(“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太平天国》(二)、(三)、(四)。)。
“牧马人事件”集中地反映了太平天国量刑无标准,不分情由,不察罪与非罪及罪行轻重,只根据权力大小和长官的喜怒爱憎而定的弊病。这种严重缺乏法制观念的做法,必然会造成原来“寝食必俱,情同骨肉”的兄弟,彼此间闹到离心离德,互相忌恨的地步。1856年的天京悲剧也就在所难免了。
至于规定“凡有反草通妖之人,经天父指出,通馆通营皆斩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太平天国》(二)、(三)、(四)。),甚至“不遵条规当娼者,合家剿洗”(“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太平天国》(二)、(三)、(四)。)等株连、连坐,牵累无辜的做法,更难以产生健全法制、安抚民心的作用。
第三是惩罚手段。《太平刑律》的主刑是死刑与枷杖。处死刑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点天灯”——“将人自顶至踵,裹以纸张麻皮,入油缸内浸片刻,倒植之以松脂白腊堆足心,用火燃之。”(“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太平天国》(二)、(三)、(四)。)二是“五马分尸”——“以笼头络颈,和发绫缠,系于马后足,四肢各系一马,数‘贼’齐鞭之,瞬息肢解。”(“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太平天国》(二)、(三)、(四)。)三是斩首示众。
枷杖则分“枷刑”与“杖刑”。枷刑较轻,杖刑较重,有“严行拷掠,必杖至血肉俱枯,仅余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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