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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法制思想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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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33:3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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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90页(中央党校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这里所说的“勿杀”,不是主张该杀之罪犯也不杀,而是以教化为前提,“是知遭刑者非人杀之,是彼自缚以求天父罚之耳”。反对不分罪行轻重,“不问曲直,概斩不留”的滥刑*。此外,洪仁玕还主张“罪人不孥”,刑止一身,反对无罪株连。他说:“罪人不孥,若讯实同情者及之,无则善视抚慰之,以开其自新之路;若连累及之,是迫之使反也。”(《资政新篇》,转引自《中国近代*思想史论著选辑》(上)第177—190页(中央党校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从这里可以看出,洪仁玕提出慎刑“勿杀”、“罪人不孥”的建议,是对太平天国前期缺乏法制观念,实行严刑峻法的一种纠偏,是一种符合近代法制精神的积极努力。当然,由于险恶的战争形式,洪仁玕对犯有“弄兵”、“逆命”严重罪行的将领,主张“削其兵柄”,连“其父母妻子之属”,亦须“明正典刑,传示各处”,以“震慓人心”(《太平天国文书汇编》卷2“布告”类《立法制諠谕》。)又反映了在“罪人不孥”的问题上,仍然深受封建株连观念的深深影响。
最后是惩罚手段上要求废除酷刑,善待轻犯。洪仁玕在香港生活多年,对西方国家的刑罚手段有所认识。他主张对应处极刑的重犯,可“置一大架圈其颈,立其足,升至桅杆顶,则去其足下之板,以吊死焉。先彰其罪状并日期,则观者可以股栗自儆,又少符勿杀之圣诫焉”(《资政新篇》,转引自《中国近代*思想史论著选辑》(上)第177—190页(中央党校编,中华书局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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