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他还主张,在法制改革中,应该借鉴欧亚兴盛之国的经验,以重振天国的雄风。“因时制宜,度势行法”(《资政新篇》,转引自《中国近代*思想史论著选辑》(上)第177—190页(中央党校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不仅婉转地表达了他要改革太平天国原来以《十款天条》等宗教戒律为基础的立法,而且还反映了他要把太平天国从虚渺的天国理想拉回到现实人间的愿望。
在这种立法思想指导下,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所述及的法制改革主张,涉及面很广,有政权法、经济法、风俗法以及外交关系法等方面的改革。如在政权法中,他主张整肃吏治,“权归于一”,不得“私与官职”。在经济法方面,规定保护私人投资、保障科学发明的专利权、矿山开采权;效仿外国设银行、兴保险等:对外关系法,规定只要外国人不干涉太平天国内政,“不得毁谤国法”,即应允许其通商和“准其为国献策”(《资政新篇》,转引自《中国近代*思想史论著选辑》(上)第177—190页(中央党校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在《资政新篇》中,洪仁玕明确提出,原来充作刑律运用的《十款天条》应与正式的国法有所区别:“十款天条治人心恶之未形者,制于萌念之始。诸凡国法,治人身恶之既形者,制其滋蔓之多。必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资政新篇》,转引自《中国近代*思想史论著选辑》(上)第177—190页(中央党校编,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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