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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法制思想述论

时间:2007-3-9 17:33:33  来源:不详
原则。在《太平刑律》六十二条中,有四十三条斩律,三条点天灯或五马分尸的酷刑,还有以天王及其他诸王、列候名义颁发的诏旨、*、告示之类,也以“天法”、“天令”作刑法,动辄“概斩不留”,“合家剿洗”(“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太平天国》(二)、(三)、(四)。)。例如《太平刑律》中规定:东王以下至检点指挥各官出行,卑小官兵百姓未及迴避不脆于道旁者斩首不留;起义军内部之间倘有人口角争斗,以及持强斗殴,“不问曲直,概斩不留”,夫妻同居者被认为“私犯天条”,男女皆斩;“凡挑濠沟筑土城,一切军中事务如有口出怨言者,斩首不留”;不能熟记天条、辱骂官长、私留私念诵妖书、唱邪歌邪戏、饮酒*者一概都斩首不留,甚至连剪发、剃胡、刮面等,也“皆是不脱妖气”,必得斩首示众(“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太平天国》(二)、(三)、(四)。)

  这样一来,天国刑律对重罪和轻罪、甚至轻微过失,在量刑上几乎没有什么区别。这种做法不仅难以真正杜绝“犯罪”,反而会招致人民的反感,造成离心倾向。事实也是这样,太平天国在定都天京后的鼎盛时期就开始发生叛变、逃亡现象,与这种不分敌我、量刑偏重的做法不无关系。例如,1855年天官丞相曾水源“往芜湖误期削职,其弟怨悔逸去。首逆怒,疑水源所使,磔之”(参阅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稿》列传第7“曾水源传”。)。另据《金陵癸丑纪事略·黄玉崑传》所载:燕王秦日纲的牧马人某日坐门前,见了东王杨秀清的同庚叔未起立。东王同庚叔大怒,鞭打牧马人二百,还要送刑部问罪。主管刑部的黄玉崑(系石达开的岳父)认为这本属轻微过失,鞭打二百算已尽法惩治,不必再行问罪,转而对东王同庚叔好言加以劝慰。按理依法,黄玉崑的处理是妥当的,但东王同庚叔倚仗东王威势,竟目无法纪,推倒刑部衙公案,并诉之于东王。杨秀清觉得这涉及到自己的尊严,竟下令由石达开去拘捕其岳父黄玉崑。黄玉崑愤而辞职,兴国侯陈承镕、燕王秦日纲闻讯也相率辞职。东王更加愤怒,下令杖责秦日纲一百、陈承镕二百、黄玉崑三百。牧马人处以“五马分尸”的酷刑。黄玉崑被打后,实在难以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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