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页:第13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并宣称:把天命诏旨汇录成书,“亦无非使尔等识法忌法之意。”(《洪秀全集》第179页,第183—184页;第111页;第6—9页:第13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明确地把反映“天命”、“天令”的《十款天条》、《五大纪律诏》等太平天国颁布的所有诏旨作为强制遵行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
由上述可见,在这一阶段中,太平天国这种具有浓厚宗教色彩和战时特点的军律,既是拜上帝会教徒的宗教戒条,又是太平军战士的军纪,同时也可以看成是太平天国最初的法律形式。在战时的条件下,太平天国把原有的宗教戒律转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军律,反映了农民英雄们朦胧的法制意识。尽管由于农民小生产者的阶级局限和披着宗教外衣的起义形式,农民英雄们还没有、也不可能正确认识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但它对太平天国早期革命运动的发展,却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清朝文人张德坚在《贼情汇纂》一书中不得不承认太平军能够在金田起义后的短短两年多时间里,横扫六省,定鼎天京,乃“全恃行军有法”,“严号令、肃纪律”(“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太平天国》(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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