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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法制思想述论

时间:2007-3-9 17:33:33  来源:不详

  据张德坚《贼情汇纂》所载,《太平刑律》有六十二条,内容包括有违反教规罪十一条,通敌谋反罪六条,违反军纪罪二十六条,不敬官长罪五条,奸邪*乱罪四条,私藏盗卖财物罪三条,斗殴*罪两条,传播邪教思想罪五条。凡触犯以上刑律者,要受到死刑或枷杖的惩罚(“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太平天国》(二)、(三)、(四)。)

  倘若仅就刑律内容分析,太平天国制定刑律的针对性是相当明确的。例如,为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对违犯军纪、危害民众利益者所定刑律处罚最多,达二十六条,如果再加上“奸邪*乱罪”等有关规定,便可看出太平天国领导人对整肃军纪、军风给予的高度重视。刑律明确规定:“凡我们兄弟行路,不准强拉外小(指老百姓)挑抬,即在外小屋内打馆,亦不准妄取一物”;“在乡村住扎,不得强带他人子弟做自家子弟,违者斩”;“不准吸洋烟、吃黄烟、饮酒、虏掠、奸*,犯者斩首不留”;“凡无故杀害外小者斩”:“凡焚烧外小房屋者斩”;“虏掠外小财物者斩”;“凡犯第七天条(指奸邪*乱),如系老兄弟定点天灯,新兄弟斩首示众”(“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太平天国》(二)、(三)、(四)。)。这些严厉的刑罚措施,使太平军能保持严明的纪律和良好的军风,从而受到劳苦群众的拥护。再如,刑律规定的通敌谋反罪虽只六条,但刑罚手段特别严厉,重者“点天灯”,“五马分尸”,轻者也要“斩首示众”。应该承认,对通敌谋反者采取严厉的惩罚手段,这在任何时代,对任何一个新建立的政权来说,恐怕都在所难免,也无可非议,因为这关系到新生政权的生死存亡问题。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曾对“妖妇朱大妹(名慧仙)欲私藏红粉毒害东王”案、陈先进“通妖作怪”案、张继庚里应外合案等,“均按天法剿灭在案”(《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2册,第334页。)。这些严厉的镇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从内部巩固了刚建立不久的天国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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