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友好人士呤唎在其所著《太平天国亲历记》一书中也说:“在他们所经过的丰饶肥沃、人口稠密之区的全部一千五百英里的长途行军中,象掠夺、屠杀和强奸等那些在亚细亚战争中所经常伴随着的行动是被切责痛斥了,并且被处以死刑……他们厉行十诫的十条道德规则,并且对它的辞句附加了更严格的解释。”(咛唎(英):《太平天国亲历记》转引自张晋藩等《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略》第60页。)
总之,正如“要掀起巨大的风暴,就必须让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51页。)那样,太平天国早期以宗教戒律和军事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最初法律形式,曾有力地保证和促进了太平天国运动的高涨。
二、法制思想发展的第二阶段——偏激的严刑峻法
从1853年定都天京到1859年洪仁玕总理天国朝政之前,是太平天国法制思想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太平天国进一步加强了立法活动,颁布了具有立国指导意义的《天朝田亩制度》,以及在《十款天条》、《太平条规》等的基础上制定了《太平刑律》等。至此,作为一个农民政权,其法制建设已初具规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