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刑律规定违反教规罪达十一条。如规定:“凡兄弟俱要熟读赞美天条,如过三个礼拜不能熟记者,斩首不留”;“凡天条书中各条如有违犯,斩首不留”(“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太平天国》(二)、(三)、(四)。)。正式把维系拜上帝会教徒日常生活的宗教戒律作为刑法条规,反映了太平天国起义以宗教为外衣、以教规为行为准则的鲜明特点。
由上述可以看出,《太平刑律》的主要内容是为了适应当时激烈的军事斗争的形势而制定,确实起着“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作用。在实施的过程中,尤其是到了后期却成了重刑惩罚主义,在打击敌人的同时,也危害了起义队伍内部的团结,从而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离心倾向。其中的原因,我们试从太平天国的立法指导思想、量刑原则和惩罚手段三方面作些简略分析。
首先是立法指导思想。太平天国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遵循“斩邪留正”的观念而确立的。在这里,“邪”不仅指以清王朝为代表的“阎罗妖”等反动势力,而且还包括了一切不符合拜上帝会教义、教规的思想意识观念、道德行为规范等等。例如,洪秀全在《原道救世歌》中认为,“邪”就是“不正”,要求教徒们“勿拜邪神,须作正人”,强调“第一不正*为首,人变为妖天最瞋”;“第二不正忤父母,大犯天条急自更”;“第三不正行杀害,自戕同类罪之魁”;“第四不正为盗贼,不义不仁非所宜”;“第五不正为巫现,邪术惑众犯天诛”;“第六不正为*,暗刀*心不良”。还有“炼食洋烟”、“好酒”、“堪舆相命”等等也属于“不正”之列(《洪秀全集》第179页,第183—184页;第111页;第6—9页:第13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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