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制思想发展的第三阶段——向往近代法制的努力
第三阶段,是1859年洪仁玕主政以后到1864年天京沦陷、太平天国起义失败为止。在此之前,李秀成曾鉴于天京内讧的惨痛教训,提出“定制恤民”、“宽刑以待万方”的建议,但遭到洪秀全的拒绝。1859年4月,洪仁玕到达天京总理天国朝政后,提出一些带有近代色彩的革故鼎新、健全法制的改革主张:一是立法指导思想上主张“因时制宜,度势行法”;二是量刑原则上提出慎刑“勿杀”、“罪人不孥”;三是惩罚手段上要求废除酷刑、善待轻犯。
首先谈谈“因时制宜,度势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洪仁玕在《立法制諠谕》中指出:“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此千秋不易的大经,而尤为今兹万不容已之急务也”(《太平天国文书汇编》卷2“布告”类《立法制諠谕》。)。明确地把法制建设提高到维护政权统治安危的高度来认识。在他看来,太平天国后期形势已与前期大不相同,法制建设也应该“视乎时势之变通为律”,才能“自今而至后;自小而至大,自省而至国,自国而至万邦,亦无不可行矣。其要在因时制宜,审势而行而已”(《资政新篇》,转引自《中国近代*思想史论著选辑》(上)第177—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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