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版)。)他把起着道德规范、教育作用的《十款天条》与起着强制惩罚作用的国法在概念上加以区分。
很显然,洪仁玕的这些法制改革主张,已超出了太平天国前期一意维护宗教尊严,皇权主义、等级观念浓厚的封建法制性质,他要努力把法制变为保障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国家统治工具。
其次,在量刑原则上提出慎刑“勿杀”、“罪人不孥”的主张。
洪仁玕认为,立法之事,“大关世道人心,如纲常伦纪、教养大典,则宜立法以为准焉。”(《资政新篇》,转引自《中国近代*思想史论著选辑》(上)第177—190页(中央党校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严明而准确的法律,除依法量刑,轻重得当外,还应该“教法兼行”即教化与刑罪并重。“教行则法著,法著则知恩,于民以相劝戒,才德日生,风俗日厚矣”(《资政新篇》,转引自《中国近代*思想史论著选辑》(上)第177—190页(中央党校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倘若“不教而杀”,将达不到法律应有的儆戒作用。他还主张慎刑“勿杀”。洪仁玕指出:“第六天条曰勿杀,盖谓天父有赏罚于来生,人无生杀于今世。然天王为天父所命以主理世人,下有不法,上(不)可无刑,是知遭刑者非人杀之,是彼自缚以求天父罚之耳。虽然,为人上者,不可不亲身教导之也。”(《资政新篇》,转引自《中国近代*思想史论著选辑》(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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