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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法制思想述论

时间:2007-3-9 17:33:33  来源:不详
骨”(“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太平天国》(二)、(三)、(四)。)者。

  另外,从刑律规定上看,太平天国对于那些犯通敌谋反或老兄弟犯有强奸妇女的重大罪行者,施以“点天灯”或“五马分尸”的酷刑,而最轻的枷刑则主要使用于那些“吃旱烟、脱衣卧、些小口角及礼拜一次不到、见官长至不起身奉茶、喂马不如法、役使懒惰之类”(“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太平天国》(二)、(三)、(四)。)。表面上惩罚似乎有轻重之分,但由于太平天国领导人缺乏法制观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凭长官意志而严重失真,“牧马人事件”就是显例。此外,起义队伍内部众人间的“些小口角”在所难免,处以枷刑也算严惩了,但《太平刑律》上又明文规定:“凡各衙各馆兄弟倘有口角争斗,以及持强斗架,俱是天父所深恶,不问曲直,概斩不留”(“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太平天国》(二)、(三)、(四)。)。因此,惩罚手段难依罪行轻重而定,微小过失也可能酿成杀身之祸。反之,如为长官“所怜惜之人犯条禁,既贷其死”,还“有暗号可默会,每杖一千数百,行杖者以杖击地”。“杖”罢,受刑人与行刑人“谈笑自如,犹同列然”,“行刑与受杖者坐堂上互相戏谑,一笑而罢”(“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太平天国》(二)、(三)、(四)。)。这样的施法如同儿戏,怎能起到立法治国治民的作用呢?!张德坚对此评论说:“‘贼’之灭亡,则在虐民无人理。诸伪制皆足以亡之,而尤以伪律为至酷耳”(“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太平天国》(二)、(三)、(四)。)。虽系攻击之词,但也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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