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3年4月30日。)故建议在上海组织特别法庭,票传主谋赵秉钧归案候审。由此可见,法律解决只是黄兴解决宋案的方式之一,声言黄兴纯主法律解决、坚持法律解决等等,都是站不住脚的。
论者或许认为,当时中国是一个法律不健全的国家,袁世凯又掌握着军政大权,想依法律解决,无异痴人说梦。这话不无道理。但也应该看到,公道自在人心。从法理上讲,在民主法制国家,通过法律解决,是一条正确的途径。即使当时法制观念不强,似也应该不断实践,增强人们法制观念。当然,在当时情势下,依靠法律想制服袁世凯是不可能的;但也诚如黄兴所言,“法律并非毫无效力”:一可通过法律审判,将袁的罪行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二可把袁氏罪状公之于众,使天下人共见共闻,转变国人看法,激起国人的公愤,争取舆论的支持;三是先礼后兵,通过法律无法解决,再诉之武力,有礼有节,正可显示革命党人的公正无私。
至于武力讨伐和法律解决的是非,谭人凤早就认为是“空论”或“迂谈”,主张派遣使节前往湘、粤、滇省,动员宣布独立,然后令各省响应,“同兴问罪之师,以至仁伐至不仁。”(注:谭人凤:《石叟版词叙录》,石芳勤编:《谭人凤集》第413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吴相湘认为,谭人凤的主张,同样是“空论”。因为“粤滇湘三督已再三电孙中山无力出兵,何从来武力以讨贼!”(注:吴相湘:《孙逸仙先生传》下册,第1182页,台北远东图书公司1982年版。)这些看法不无道理。说到底,还是一个阶级力量对比问题。当时封建的根基未动,袁世凯又得到帝国主义的支持,无论军力、财力以及*经验,袁氏显然处于优势;革命党人由于此时已经分化,加上内部意见不一,实力明显不是敌手。诚如方志钦曾指出的,“二次革命的失败,是早就注定了的,倒不是黄兴个人的责任。革命派自南京临时政府夭折以来,手中一无政权,二少军队,三无组织(同盟会已瓦解),四无群众,焉得不败。”(注:方志钦:《论孙中山和黄兴的关系》,《辛亥革命史丛书》第1辑,中华书局,1980年。第34页。)当时的最佳选择,应是认清形势,积极培植自身实力,努力改变力量对比,逐步使自身力量强大到足以制服袁氏,并不断揭露袁氏的阴谋诡计和独裁野心,使之失去一切支持,待时机成熟,推倒袁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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