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因为,它是以纲领的形式出现的,文字简洁而准确。
从上述文献,我们可以看出,孙中山对训政时期的制度设计主要内容是:
在训政时期,《建国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规定:“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46]即以一省为基础,确定训政开始期。一省进入训政时期以后,最中心的工作即是以县为单位办理地方自治。《大纲》规定:“在训政时期,政府(实即革命党,因为按孙中山的一贯思想,在实施宪政之前,政府完全由革命党掌握,完全由革命党人组织之──笔者)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而“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47]即所谓四大直接民权。依孙中山的一贯思想,四大直接民权,只在县自治范围内得实行之。在全国,只有到宪政时期,始由民选之国民大会代行四大民权。
《大纲》又规定,“每县自治政府成立之后,得选举国民代表一员,以组织代表会,参与中央政事”。[48]应当指出,这里的代表会,不是国民大会,当是一种过渡安排。
在《宣言》中,曾说到人民的自由权利,提出“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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