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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与近代中国的民主*

时间:2007-3-9 17:42:38  来源:不详
派系在党内的权力地位。他们“剿共”是如此,相互顷压是如此,尽力限制人民权利是如此,发展特务统治更是如此。至于推行地方自治,最多只有些官样文章而已。从此就可以判断,蒋介石及国民党的上层领袖分子们,至少是其中的绝大多数,都不曾真正努力于贯彻孙中山关于“萃全力于县自治”,以立宪政基础的工作。他们想要的是一党专制和领袖独裁。

    (二)“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58]这里孙中山提出的从训政到宪政过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如果人民没有这些权利,则他们的社会地位便同皇权专制社会里完全一样。孙中山所说的训政时期由革命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与人民所应享有的上述各项自由权利并不冲突。政权是指四大民权,是所谓公权利。人民自由权是属于人民个人的私权利。在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长期实行限制选举制,也就是说大多数人长期不曾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等公权利。但并妨碍他们享有上述各项私权利。在孙中山心目中,人民在训政时期享有上述各项私权利,而且是完全地享有,不许以法律限制之。在这样条件下,才有可能学习和训练自治,才有可能学习和训练使用四大民权,没有这一条件,人民仍与奴隶一样,是根本谈不上自治与使用四大民权的训练的。

    那么,国民党领导集团在确立其训政制度时,对人民应有的这些自由权是采取何种态度呢?我们可从国民党所制定的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献的内容得出这个问题的答案。

    1928103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开会通过《训政纲领》,此纲领经1929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予以追认。该纲领共六条。其中完全没有提及人民自由权利问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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