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5月,由国民党最有实力的蒋介石集团所操纵的国民会议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则有专章提及人民权利,列举了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法通常都有的如居住、迁徙、通信、言论、集会、结社、请愿、财产、信仰等自由权。但除信仰与请愿两项之外,各项权利皆以明确界定为“依法享有”和“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这就是说,这些权利是有条件的,受法律限制的,因而是不完全的。况且,法律的制定权、解释权皆属国民党一党所有,实际是由国民党内最有实力的一部分上层领导人物所掌握。把话说透彻,就是很少数一些人,有权限制和停止大多数人所应享有的权利。这样一种制度还能有什么民权保障呢?在人民权利毫无保障的情况下,怎样训练人民掌握运用四大民权?如此,还谈得上什么向宪政过渡呢?
(三)“国民党必须自己首先受训练”,这是孙中山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只是他没来得及详细发挥并订出相应的制度、办法。后来的国民党人,从不提起孙中山的这个极其重要的主张,他们几乎各个都自认天纵聪明,无条件地应做人民的指导者和监护者,只有发号施令的权力,没有接受人民批评、监督的义务。后来,胡适批评国民党专制时曾说:“‘先知先觉’的政府诸公必须自己先用宪法来训练自己,裁制自己,然后可以希望训练国民走上共和的大路。不然,则口口声声说‘训政’,而自己所行所为皆不足为训,小民虽愚,岂易欺哉?”[59]
本来孙中山关于民权,关于宪政的思想就存在一些不具体、不完善之处。,而国民党人又恰恰把他那些最有益于从训政到宪政过渡的思想都置诸脑后,或甚至加以修改,结果他们所建立的训政体制,就成了不折不扣的一党专制,助长个人独裁,剥夺人民权利,因而不受人民拥护的政权。这个政权,其不能领导人民向宪政的方向发展是显而易见的。
&nbs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