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以立宪政基础。
孙中山在解释“训政”的必要性时说,在共和国里,人民就是皇帝。但“以五千年来被压作奴隶的人民,一旦招他做起皇帝,定然是不会做的。所以我们革命党人应该教训他,如伊尹训太甲一样”。[53]这里要注意,皇帝是人民,不是革命党;而且训政是教会人民做皇帝,而不是教人民如何作顺民。人民学做皇帝即学做统治者,须从切近做起,以县为单位,搞好地方自治就是这个道理。孙中山说,实行民治,“其实行之次第,则莫先于分县自治。盖无分县自治,则人民无所凭藉,所谓全民*,必无由实现。无全民*,则虽有五权分立、国民大会,亦终无由举主权在民之实也。”[54]所以,县自治“为民治之根本”。故要想实现民治,“宜大减其好高骛远之热度,而萃全力于县自治”。而且他认为“自治团体愈多而愈佳,自治区域愈小而愈妙”。[55]他在另一处地方还明确地说,“倘各乡地方自治办得好,则民国便可根本成立。”[56]就是说,自治必须从切近人民利害的地方做起,而从整个*结构层次上说,地方自治应以县为单位。
从国民党的*实践来看。他们从未“萃全力于县自治”。《训政时期约法》制定于1931年,到1935年,国民党自己承认:“全国一千九百余县中在此训政即将结束之际,欲求达《建国大纲》之自治程度,能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犹杳不可得,更遑言完成整个地方自治工作。”[57]国民党领导集团和绝大部分上层分子,首先关心的是维护和加强国民党的*垄断地位,其领袖集团更心营目注于个人的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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