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由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和法律观念三个因素组成,主要指支配法律实践活动(主要指立法、司法和对于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思维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运行状态。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是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一般价值基础在法律实践领域的特殊反映,而后 者是某一民族或国家经济、*、民族心理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产物,它一经形成,便被社会普遍遵奉并长期延续下来。
如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发展史实际上是一部诸多法律文化的融合史,这种融合就地域和性质而言有两种,一种是中华民族内部的融合,即中原汉族社会法律文化同周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融合,另一种是中华本土法律文化与外部法律文化的融合,如清末以来引进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
回疆地区的法律文化较为明显地体现出上述特点。首先,它同祖国内地血肉相连的关系决定了回疆地区法律文化是中华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同时由于它在文化传播上所处的特殊的地理位置,又使得外来文化对它产生较多影响,从而同中华法律文化的主体部分——中原地区法律文化显示出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来自于蕴含法律文化的社会文化中价值观念的差异。回疆地区历史、地理、社会文化同中原地区不同,其法律文化自然也有不同。
尽管我们说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农耕与游牧多种法律文化,但占主体的是发端于具有发展原始农业的良好条件的黄河流域,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具有浓郁 的农耕文明色彩的法律文化机制。天山南路由于地处东西方交通孔道,同时也是北方游牧文化与南方农耕文化的结合部,其社会文化受到来自东西向和南北向双向影响,南北向的影响使回疆社会文化成为一种介于游牧文化与农耕文化之间的文化,而东西向的影响使之较容易带上外来文化的色彩,尤其是公元十世纪伊斯兰教逐渐传入后,该地区社会文化更多地打上了伊斯兰的烙印。天山南路地区文化,一直就包含有多种文化糅合的特征,表现在法律文化方面,就是多种法律文化成份的共存,在清朝进入西域之前,体现得更明显,伊斯兰教法律文化、蒙古法、中原法律文化、前穆斯林时代当地旧有法律等,都可以在回疆旧制中找到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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