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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年

时间:2007-3-10 10:28:31  来源:不详
但是法律与宗教又相互区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同宗教相分离,这在中国历史上有先例可循。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同外族法律文化的冲突早在后者传入中国时就已出现。例如唐朝的法律中已有关于外国公民在唐触犯刑律后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 。”[15]宋元之际,伊斯兰教法与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矛盾依然存在,最突出的矛盾是审判权之争,即对于蕃客的刑民案件究竟是由蕃长、哈的按教法审理,还是由当局按中国法律审理。对中央政府而言,取消蕃长和宗教长老手中的司法权是趋势。到元中期,伊斯兰教司法权力被基本取消,“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回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 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16]内地穆斯林同 封建政府的矛盾基本上不再是审判权之争。

回疆法律文化演进的历史启迪在于:民族法制既要坚持中央对民族地区立法、司法权威,同时也 要尊重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要因地制宜地确定民族地区的民族法规、司法制度,又要不失时宜地加强民族地区法律制度与内地法律制度的联系和统一,从而促进少数民族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西陲总统事略》卷三《南北两路疆域总叙》载:“今之新疆即古西域,出肃州(今甘肃酒泉) 嘉峪关而西,过安西州至哈密,为新疆门户,天山横矗其间,南北两路从此而分。由哈密循天山之南,迤逦西南行,曰土鲁番,曰喀喇沙尔,曰库车,曰阿克苏,曰乌什,曰叶尔羌, 曰和阗,曰英吉沙尔,曰喀什噶尔,是为南路;由哈密逾天山之北,迤逦由北而西,曰巴里坤,曰古城,曰乌鲁木齐,曰库尔喀喇乌苏,曰塔尔巴哈台,曰伊犁,是为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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