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关、玉门关以西、葱岭以东、今属新疆的广大地区,由于天山横亘其间而从地理上被分为南北两部分[1],天山以南广大地区,清代文献中称之为“回疆”、“回部”,是维吾尔民族的聚居地。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平定维吾尔贵族大小和卓木[2]的叛乱统一回疆地区后,建立起稳固的统治。回疆地区民族、宗教、历史、文化同中原地区迥异,为牢固地统治这一地区,清政府逐步建立起一套特殊法律体系。刑法是中华法律文化中的核心部分,清代回疆刑法是大清刑律与回疆旧有刑罚体系的一个结合点,研究回疆地区的刑法对于研究清代民族地区的法律制度有重要意义。
关于清代回疆地区的刑法,由于资料零散,专门的研究尚不多见。已有的成果也多集中于对回疆伊斯兰教法中刑法的探讨,日本学者佐口透在《十八——十九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一书中通过对清代回疆地区抢劫、盗窃、伤害、*、斗殴、强奸等判例的研究,认定维吾尔社会的“回法”实际上是传统土著伊斯兰教刑法。[3]新疆学者陈国光、青海学者陈光国、徐晓光等也对清代回疆地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关于刑法部分,观点大致一致,认为:“在刑事法律关系方面,除危害清朝统治和其它严重犯罪外,考虑到维族社会普遍信奉伊斯兰教这一情况,一直基本运用《古兰经》和《圣训》中有关刑罚规范的处理。”[4]笔者认为,尽管有上述研究,但在回疆刑法问题上仍有一些关键问题尚待解决,诸如清统一回疆前后维吾尔习惯刑法的内容及特点,清统一新疆后大清刑律与“回法”的关系,其相容与冲突,清律与“回法”在刑事案件审理上的适用范围等,故本文试图凭藉档案及新刊行的文献资料,对清代回疆地区的刑法作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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