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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疆刑法研究

时间:2007-3-10 10:28:33  来源:不详
《大清律》十九本、《新纂大清律》二本、《蒙古则例》二本、《三流道里表》八本、《督捕则例》四本、《中枢政考》十八本、《蒙古律》二本、《八旗则例》四本、《查缴违*目》一本、《吏部则例》二十二本、《川运军粮条例》一本、《捐款条例》一本、《新例》 二本、《洗冤录》四本、《新疆物料价值则例》二本、《甘肃捐款条例》一本、《续纂条例 》四本、《大清律纂修条例》二十四本、《新纂八旗则例》四本、《中枢政考》十八本、《吏部则例》二十四本、《清字中枢政考》十八本。

存贮满印房的文书有:

《清文八旗则例》四本、《新纂清文则例》六十本。

这份书目是一份重要的资料,它对于研究清代回疆地区的法律体系十分有用,但很少引起学者们注意。上述法律规章在回疆是否全都付诸实践,需用史实一一举证,如说其中大多数在回疆使用,为官方施政提供依据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事实上,清朝统一回疆以后,清朝的各项法律已成为各衙门的统治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大清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显示出来。

严惩十恶犯罪是中国封建刑法的基本原则,清统一回疆地区以后,付诸法律实践。清朝对于严重危害皇权、政权及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如谋反、谋叛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严格按清律实行惩处。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大小和卓木叛乱失败后逃至巴达克山(Badakishan)[30],清政府强烈要求引渡,按大清律处置,“明正其罪,以彰挞伐”。巴达克山素勒坦沙初以“回人经典不便呈献”为由,拒绝引渡,后迫于压力,只得将两和卓处死。又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发生的喀什噶尔伊什罕伯克阿布都喇伊木里通外藩事件:

据阿奇木伯克噶岱默特告称,回人噶帕尔往浩罕贸易,与彼处买卖头目拜默特等,言及前年为阿济比之事,大臣遣使索还侵地。阿布都喇伊木密遣亲信属人哈勒默特,私向额尔德尼云,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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