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清代湖南首富朱昌琳 竟
渐行渐远:清代中叶朝鲜
清代官场多有“潜伏”者
美国华盛顿纪念塔的碑文
揭秘:清代曾有一次流产
清代性文化的严酷控制
清代雍正朝的文字狱和“
再观清代在中国历史上的
日美学者关于清代民事审
清代漕运史研究回顾
最新热门    
 
清代回疆刑法研究

时间:2007-3-10 10:28:33  来源:不详
一、回疆旧有的刑法体系 

 

清统一新疆以前,回疆维吾尔社会存在着一套法律体系,不过文献中相关的记载较为简略。《新疆回部志》卷四,“刑法”中载:

 

(回疆地区)亦有*者死之说,若犯者能出一千或数百腾格普尔给死者家,亦可免抵斩罪。非军阵不用致死之刑,则押赴巴杂尔当众挂死。剁手折足,施于惯逃积贼,枷号木鞋施于窃盗匪徒。其囚楚罪人,则掘一深坑,上用柴栅留一小窍,置人于中,谓之地牢,其余鞭棍朴责而已。[5]

《西域地理图说》原藏四川师范学院图书馆,为清代写本,出自“乾隆初定新疆之时旗人手笔”,延边大学出版社近年整理出版,故前人多未使用。该书卷二,“官职制度”中记载有回疆地区的刑法,文中称:“近因受天朝制度,归我王化,不(至)复用其刑。”可见,该书所载为清统一回疆以前的旧有刑法。

询其(回疆地区)罚罪行刑之规,却又有刑无例,有罪无律焉。以马鬃穿人小便者,拷问犯人之刑也。以锅底黑灰和尿水灌入口者,催人急供之刑也。以天秤吊人者,折磨仇人之刑也 。活取人膀臂者,振示大盗之刑也。活剖人腹,取人心者,拿获敌人,以壮军威之刑也。吊挂死人,乃因谋奸利,杀伤人命,抵赏之罪也。令人穿木鞋者,晓示光棍、匪类,并枷号逃人,窃盗等刑也。下入地牢,乃*犯罪之刑。夹夹棍乃审犯之刑。立斩之罪,非在军阵获敌者不用。凌迟之刑,非弑其父兄及谋反、叛逆者不用。剁人手者,大盗惯偷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