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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鄂尔多斯地区 雁行 人的初期活动(上)

时间:2007-3-10 10:28:48  来源:不详
准噶尔部的战争期间因战时需要发展起来的,正因有了这种贸易形式,“马市”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他们对于蒙古的耆好及其日用所需要的物品,知之极详。出发时将各种商品载于牛车或用牲畜驮载,三五人一帮,自带食料、炊具、帐幕等物,一直向蒙古地方前进。他们多是小商贩出身,积多年的经验,巧于蒙古语言,又通晓蒙古的风俗人情。沿途都有他们结纳的知己,将至目的地时,即宿于知己之家,展开帐幕,陈列货品,招来主顾。他们把蒙人所需要的物品带到蒙地,回来又把蒙地的出产皮毛或牲畜带回,反复买卖,往往转手即可获利数倍。”[68]这就是最初蒙地贸易的图景。  

蒙古的商业贸易并不是一帆风顺地发展下去的。清廷方面出台法律,想把蒙古的商业活动纳入到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理藩院则例》规定“凡蒙古人等贸易,禀明扎萨克王公等并管旗章京、副章京,拟一章京为首领,令十人合伙而行。”否则将受处罚。[69]对汉商的规定有:“商人等出外贸易,由察哈尔都统、绥远城将军、多伦诺尔同知衙门领取部票。该衙门给发部票时,将该商姓名及货物数目、所往地方、起程日期,另缮清单粘贴票尾,钤印发给。”[70]只要他们的商业活动在领部票的情况下,在限定的路线、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是被允许的。“蒙古官员失察商民偷渡出口者,降一级。无级可降,折罚二九牲畜,存公备赏。”[71]商民的活动必须在清廷的管辖范围之内。但一种情况是被清廷明文禁止的,即“内地民人不准在游牧地方借给蒙古人等银两渔利。”[72]这是为防止蒙汉间发生纠纷案件等而出台的规定。  

资料记载表明,清代鄂尔多斯地区的商业活动从未中断。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移民逐渐定居,清朝处心积虑制定的法律已无实际意义。准噶尔旗扎萨克衙门档记载如下:  

(1)河曲县民赵倡弘报曰,小人在准噶尔旗胡鲁素台地方做买卖。[73]  

(2)今刘小胡尔报言,蒙人哈巴仓,与民人乔尔合伙开木铺于边外清水河奥露乌素口。小人每日之工(赶车运木头)钱为三十钱。[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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