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今征收本旗牌界地内租银、租米之达庆台吉衮楚克报称,小人等征收内,河曲县管辖乌日图套海民人周照亚、周全、寇吉望等开兴瓦永、兴欣元、兴泰台三铺,已定租钱逞凶拖延。又有跟从他们者多人,亦不给旧定每犋三两银一石米之租钱。[75]
(4)管本旗三十里牌界内事务之喇嘛日嘎波报称,我遵命征收租钱内,府谷县所属巴尔哈孙地方的体泰兴龛馆、同升店、老景店、粮铺、永卓店、华和店、和益永油馆、宗田兴油馆、缸馆、河波阔烟铺、永辉店等民人各开油馆、缸馆、店铺,不缴纳租钱,……不知春来冬归之例,……[76]
从上述四个不同时期的记载中可以了解到两点:第一,资料提到的店铺都在牌界地内。第二,牌界地内的店铺也必须向蒙旗缴纳租钱。首先,在牌界地内形成店铺式的商业方式是不足为奇的,因为那里是最早向民人开放的地区。还有,档(4)说明有些商家不从“春来冬归之例”,已定居下来了。比起农民,商人更有理由首先定居下来。因为:第一,从政策上看来,“商号持票前往,蒙人应付维谨,殆所以奖励边商也。”[77]总的来讲,只要遵顺法定,清朝对商业采取的是较宽松的政策。相对而言,对农业的限制是较严的。还有对商业的封禁远不如农业那么全面。即使“雁行”阶段,到冬天农民回内地后,商人也可以留一段时间来办理催债等事宜。第二,从季节和蒙旗的需求角度来考虑,农业有它从生长到收获的季节,在鄂尔多斯就占春、夏、秋三个季,到冬天后农民没有必要继续呆在蒙地。然而,商业就与此不同,蒙古人对茶、布等消费品的需求没有明显的季节性。商人不从“春来冬去之例”,在牌界地里定居下来,成为固定商号,以满足蒙古人的需求是必然的。从上述店铺的经营范围来讲,木铺、粮铺、油馆、缸馆、烟馆等农牧民日常所需的店铺占多数。“边客们在蒙地年深日久,渐有积蓄,或在王府附近,或在大召庙跟前,建筑几间土屋,作久居之计。他们多是一面经商,一面经营土地。”[78]这表明了移民的多种经营和商业经济向蒙旗*、经济、文化中心靠拢的情况。
各旗亦有到附近城镇自办货物者,每年一二次。如乌兰察布盟之达尔罕、四子王旗在归化城,东西中公和茂明安等旗在包头,伊克昭盟之达拉特、郡王旗亦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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