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生产的发展。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院学报》1997年第4期)认为土司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中央王朝治理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是地方行政体制上的重大变革,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二、有关土司制度的区域研究
对西北地区土司制度的研究,李玉成《青海土司制度兴衰史略》(《中央民院学报》1987年第4期)系统论述了青海土司制度的由来、明清时代青海土司制度和19家土司情况以及衰落与废除。崔永红《明代青海土官李文之籍贯及生平考略》(《青海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对明代青海土官李文的籍贯及生平做了深入考察和探讨。桑吉《卓尼土司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作用》(《甘肃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认为清政府在甘青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流管土、以土治番的政策,在安定西北方面起了一定积极作用。张维光《明代河湟地区“土流参治”浅述》(《青海师大学报》1988年第3期)认为河湟地区的土司大约形成于明中后期,明采取了不同于西南地区以土司统治为主、流官为辅的方式,而以流官为主、土官为辅的措施,并指出了河湟地区土官与西南、中南地区土司有别的根据,进一步论述了河湟地区“土流参治”的作用及影响。李建宁《清代管理青海河湟地区方略简述》(《青海民院学报》1997年第3期)论述了清代中央政府在河湟地区完善军政设置,*上推行土流参治,对少数民族实行“因其教不易俗”的政策。此外,还有王树民《明代以来甘肃青海间的土司和僧纲及其与古史研究》(《河北师院学报》1987年第2期)、杨士宏《卓尼杨土司传略》(四川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王继光《安多藏区僧职土司初探》(《西北民族研究》1994年第1期)、高士荣《明代西北推行土司制度原因刍议》(《西北史地》1996年第3期)和《西北土司制度研究》(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等。
西南地区是土司制度最典型、推广最广泛的地区,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历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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