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所封土司且册封了更多的土司,并指出四川藏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实际上从明代开始,至清逐步施行。此外,相关论文还有杜玉亭《明四川行都司土司制度未因元制说》(《内蒙古社会科学》1987年第6期)、李家瑞《清代川西北藏族地区的土屯制与屯田制》(《西南民院学报》1984年第4期)等。
对中南地区土司制度的研究。张雄、彭英明《湖广土司制度初探》(《江汉论坛》1982年第6期)探讨了该地区的土司制度,认为湖广地区的改土归流是一次不流血的“和平改革”,但从实质上看,仍是一种强制同化的民族压迫政策。吴永章《明代鄂西土司制度》(《江汉论坛》1986年第1期)认为明代曾在鄂西土家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土司设置以土家族大姓为主,只有武职,职衔较高,建置较稳定,开始推行长官司与蛮夷司分设制度,并推行到全国且为清朝所承袭。在《论清代鄂西的改土归流》(《中央民院学报》1987年第5期)一文中,吴永章认为鄂西的土司制度,肇始于元,兴盛于明,衰落、灭亡于清,鄂西土司制度是一种军政合一的组织,并进一步分析了清代在鄂西地区的改土归流及其影响。容美土司是湖北重要的土司之一,张捷夫《容美土司案发生的背景及其经过》(《历史档案》1989年第4期)通过探讨湖北容美土司案发生的背景及其经过后指出,清政府处理完容美土司案后,在原容美土司区设一州一县,从而宣告土司头目田氏统治容美800多年历史的结束。针对日本学者谷口房男教授所撰《论明代广西的土巡检司》中的观点(明代桂西几乎不是汉人居住的地区,也不是明朝所能直接管辖的地区),范植清撰写《明代广西土官设置新探》(《中南民院学报》1997年第1期)一文提出了不同见解,认为明代始自洪武即全方位管理了广西,这一时期的改土归流和流地设土是中央政府强化管理广西的举措,其结果是广西东、中、西各地区管理差异越来越小,广西各族对明王朝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大大增强。吴永章《明代广西土司制度述略》(《学术论坛》1983年第3期)和《清代广西土司制度》(《学术论坛》1984年第4期)分别介绍了明清两朝对广西土官的任用、升迁、惩处、土司地区的贡赋、教化土兵的调遣等情况。粟冠昌《明代的广西土官制度》(《学术论坛》1983年第1期)认为广西土官制度自唐宋发展到明代,可以说是达到了鼎盛时期,但也是广西土官制度衰落的起点。李全伟《试论广西土官官族内的封建宗法形态》(《广西师大学报》1994年第2期)认为土官官族内封建宗法形态的发生是广西土司制度长期存在于广西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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