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称“边外”;盛京边墙的“边外”又是新边的“边内”。
封禁东北最严厉的是乾隆以后。为阻止北方省区人口向东北移动,乾隆二年(1737)特在山海关设临榆县,严查汉人出关事宜。“带地投充”的汉人、汉军八旗等出入关,统由县衙门发给路票,票面上注明本人籍贯、职业、旅行目的,并征收制钱70文做手续费。旅行期届满,将路票缴回山海关守吏。无路票而出入者,依法惩处。各柳条边门亦验路票。乾隆五年谕令奉天沿海地方官:“多拨兵役稽查,不许内地人民私自出口,山海关、喜峰口及九边门,亦令一体严禁”。已经居住或到达奉锦两属各地的移民,令其限期入籍或回籍。寄居于奉天的流民令其入籍,“不愿入籍者定限10年,令其陆续回籍;情愿居留者,“准令取保入籍”;届满不走者,“查出遣回”[45]。商贾工匠可不入籍,但须向官府申请执照。乾隆六年(1741)清理盛京将军境内户籍和民地,同时通令山东、直隶:除大灾之年“允许饥民出关就食”外,不准民人潜向东北。乾隆十五年(1750),令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及两广督抚,严禁商船私带汉民前往东北,奉天等地沿海地方应严禁流民上岸。尤其是吉林地区,封禁更严,原则上流民一个不留,全部逐出[46]。
乾隆二十七年以前,清廷还曾将阿勒楚喀和拉林的242户流民驱逐至伯都讷垦种[47]。在黑龙江也采取驱逐政策,实在驱逐不了的,则实行旗人、民人分界居住,禁止民人垦种荒地和耕种旗地,不准旗人典买房屋田地给出关汉民,不准旗人与汉民通婚等。当时划定各旗署负责查禁地段,阿勒楚喀副都统之拉林协领,查禁双城堡和夹信沟两处禁荒。乌拉总管查禁凉水泉禁荒。伯都讷副都统查禁珠尔山禁荒。四处“奏定永禁”,约占地218 700墒,今后“倘有流民阑入、潜匿、偷垦等弊,即将该将军严议,副都统及派查员弁、总管、协领等官革职”[48]。乾隆三十四年前(1769)已经潜入该处的流民约242户,“定限一年尽行驱逐”到伯都讷地方,每户拨给空甸一具,令其入籍垦种,二年后纳粮[49]。还发现潜入吉林地方的单身民人,有与旗人之女、家奴之女通婚事例,清政府认为,民人如此娶妻生子“有碍旗人生计”,影响驱逐民人离境,不利于保持满洲“纯朴风俗”,故于乾隆三十五年(1770)颁布禁止旗民通婚例。乾隆四十一年(1776)十二月,全面封禁吉林,不许流民入境[50]。鉴于流民驱逐不尽的情况,清廷还采取诸多限制措施,其一是禁止满汉通婚;其二,不许旗人出租土地给汉人耕种;其三,自乾隆四十六年起,增加当地民田的地丁钱粮,而且说,“并非计钱粮之轻重,惟此地乃满洲之根本,所有之田若皆为流民占有,实关旗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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