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官员分军、政、教三系统。地方军事系统分卫、藏两区,设代本(代奔)五人,清廷颁给任命书,负责各地治安和首府拉萨的卫戍。行政系统各地设第巴(喋巴)等官,“有管理地方,教养百姓之责”。地方官员的人选由噶伦讨论,但任命权在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官员的“革除治罪”,必须呈请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指示。宗教系统即各寺院堪布(总管),选拔任命权仍归达赖喇嘛。
C、关于达赖喇嘛(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条)。达赖喇嘛享有对全藏人民、财政的支配权和赋役征收权。凡地方上减免差徭、动用乌拉(差役)和财政支出必须报经达赖喇嘛同意。哈拉乌苏(那曲)、阿里克(阿里)作为军事特区划为达赖喇嘛直辖。达赖喇嘛保留旧有的卓呢尔、商卓特巴、曾本、随本等属官系统。
D、清廷和驻藏大臣(第八、十三条)。西藏的高级军政大员,由清廷任免。四名噶伦和五名代本“遇有缺出,驻藏大臣商同达赖喇嘛拣选应放之人,请旨补放,仍报部一并颁给敕书”。如果因罪革除,“亦由达赖喇嘛会同驻藏大臣参奏”。为加强驻藏大臣的力量,将原隶藏王的达木蒙古部落按八旗模式改编,“俱归驻藏大臣统辖”(注:此据张其勤辑:《清代藏事辑要》,卷六。《清高宗实录》卷三七七所收只有七条,且较简略,显系该文件的节略。)。
这份法律性质的文件,是清廷关于西藏地区的最早的行政立法文件,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废除了藏王体制,加强了清廷及驻藏大臣对西藏事务的管理,国家权力已经涉及到重要官员任免权、军队管辖权和司法权等主权重要领域,可以说初步确立了西藏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并行的双头*结构。但文件对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各自的地位、二者的关系及职责权限未做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这些有待于四十二年后的《钦定西藏章程》(二十九条)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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