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施政体制,创造了西藏模式。这一体制一直持续到清朝灭亡没有大的变更。1845年驻藏大臣琦善上奏通过了《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二十八条》,一度强化了这一体制,但不久又通过一系列修改放弃了对商上收支的审核权和巡查边界、校阅营伍、操练藏兵的部分兵权,一定程度上又损害了这一体制。有人认为近代以后驻藏大臣的权力严重下降了,这确是事实。但这不是体制变更的结果,而是大部分大臣素质低劣,无法认真履行职责,加上外患频仍,清朝国力下降,不能给予强有力支持,从而导致藏政每况愈下。应该说与体制无大关系。
概括而言,西藏行政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A、西藏实行驻藏大臣、达赖、班禅联合执政下的政教合一体制,各级政权中均为僧俗合璧。
B、中央对西藏采取以驻藏大臣为主、理藩院为辅,两大系统分工协作的管理方式。
C、西藏地方实行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负责的噶厦政府集权的体制,无中央朝廷封地和大量世袭贵族,存在类似内地的县级行政建置(注:《卫藏通志》卷十二《条例》中列出了80个行政单位名称。清末西藏共有53个地区和宗。见《西藏的土地与政体》,第93页。)。贵族的自治权只保留在xī@①(庄园)内部(注:《西藏的土地与政体》,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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