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于本省造册之外,另行造册,一年报销一次。至大兵进剿,拨各省协解钱粮,拨一次即将一次造册报销。”(注:档案,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张朝珍呈《奏销荆襄大营自康熙十七年六月起至九月止收支协饷军需等项目黄册》。)从而将项目奏销与年度奏销结合起来。
尽管如此,当时的军费奏销仍然不规范,并未出现前揭罗尔纲先生所说的“支用款目,逐案层递滚算,分门别类,挨次题销”的那种情况,而是在战争结束以后再进行总的销算。由于战争结束后,战时设立的军需局或粮台相应撤消,军费奏销的任务便落在各地藩司头上,即“军务告竣,一切奏销案件改由藩司汇核查办”(注:档案,乾隆元年十二月十二日刘于义题《为奏销军需钱粮事》。)。有时因奏销案件太多,也曾设立报销总局以主其事。这样一来,或因接手之员事务不熟,茫无所知;或因历时久远,无从稽考;或因案牍繁多,难以析别。所谓军费奏销的“算总账”,便往往成了一笔胡涂账。这或许就是乾隆以前历次战争的军费数额官书阙于记载的主要原因。
实际上,许多战争的用款也确实是销算不清。即如历时八年的三藩之乱用款,直至康熙末年,还茫无头绪。此后以迄乾隆初年的历次战时军费奏销,也大多历经十数年甚至数十年不能完结(注:参见拙著《清代军费研究》,178-179页。)。其所以出现军费销算不清的局面,因素当然是多方面的,比如经理军需人员不按部定则例采买粮草、支销钱粮,贪劣之员借机渔利等等,在奏销之时难免要遭到“部驳”,户部驳文一下,又要辗转核查,难免旷日持久。但是,这与当时军费奏销没有统一的制度,多不按时、分案奏销密切相关。直到乾隆十九年(1754年),在预备西北军需时,山西巡抚恒文才率先提出了按时、分案奏销军需的意见。他说:
窃惟军需钱粮帑项攸关,向来办理军需,每俟军务告竣之后,始行查办报销,不特头绪纷繁,抑且承办之员前后更易,造报不免舛错,驳查更费周章。似不若办竣一案即将一案用过钱粮造册报销,则造报之员均属经手之人,即查核之上司,曾经督办,亦深悉其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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