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丝毫弊混,可以迅速完结。惟当军务未竣之时,一切关系军情事宜,均应密办,若将承办军需随案具本题销,总(纵)极详慎,而咨揭繁多,恐有漏泻(泄),更不如以奏代题,尤为谨密。(注:档案,乾隆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恒文奏《为军需钱粮敬请随案奏销,以清案牍事》。)
乾隆二十年(1755年),甘肃布政使史奕昂亦指出:
自臣抵任以来,检阅从前军需旧案,每至数年之久方始报销,承办之员类多更易,事经年远,查询愈繁,胥吏反得上下其手,殊非所以慎支用而省案牍也。此次办过各项钱粮,臣拟大兵齐至军营,即将用过细数逐款查明,随时造报,次第请题,听部核销……如其中支过粮饷有必须于凯旋后核造者,请即以凯旋之日起,勒限一年内统为造报。倘承办经手之员造册逾限,即照例参处。(注:档案,乾隆二十年二月十二日史奕昂奏《为请定军需钱粮随时造报之限,以杜拖延事》。)
乾隆帝对以上建议甚为赞赏,分别朱批:“甚好!”上引两件奏折实际上提出了三种办法:第一,用过钱粮及时分案奏销;第二,奏销军费以奏本代替题本;第三,用过钱粮一时不能核办奏销的,在军务告竣后的一年限期内造报,不得逾限。这些无疑会对战时军费奏销的纠偏治弊起到作用,所以当即便予以实行。据现存档案看,当时的军费奏销确实体现了分门别类、依次奏销的特点,如运米一次、采买米一次、采买草料一次、采买马驼一次等,均各做一案奏销。
应该说,康熙十三年(1674年)的拨饷一次即造册奏销一次与乾隆十九年(1754年)的依次分案奏销,是战时军费奏销制度方面两次大的改进,它对改变军费奏销的混乱局面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特别是乾隆十九年实行的分别款项依次奏销,是战时军费奏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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