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于经理军需人员浮冒开销、中饱私囊,不驳查不足以核实,但同时也是由于部官司员以军费报销为利薮之地,借驳查之名以索部费,以致“军需款目,至一千数百万之外,部费即须十余万”(注: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278页。),令人吃惊。
当时人曾经认为,“军需一项,所有虚浮,皆在采买米豆草束等项内藏掩”(注:档案,雍正三年八月八日王景灏奏《为奏闻事》。)。所以,历次军费报销中,遭到驳查最多的是采买米豆、草束,制办军器、火药等项。在战争中,由于军需紧急,刻不容缓,办理军需人员一般是“照时价采买制办”,而战时又往往物价增昂,采买制办军需的价值经常“较原议部价浮多”,也就屡遭部驳。这其中,虽然有不肖官吏浮冒开销的现象,但也有因公办理者。而在具体办理中,二者又很难区分,颇费周章。雍正十三年(1735年)九月,新即位的乾隆皇帝曾试图采取“折中定价”的办法,“斟酌合宜,俾官吏无赔累之苦,国帑无浮冒之弊”(注:《平定准噶尔方略》前编卷39,雍正十三年九月癸亥。),以求公允,以解决军费奏销中屡屡驳查之弊。但所谓的“折中定价”,实际执行效果并不好。至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统一制定了《采买米麦草豆价值》等军需条例,使有关的军费奏销有例可依,走向规范。同时也有适度的灵活性,即遇有物价的特别增昂,承办军需人员可以“确访时值,奏明采买”(注:乾隆《钦定户部军需则例》卷7《采买办解》;参见拙著《清代军费研究》,184页;另参见郭松义、李新达、李尚英《清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440页。)。与制度的规范相一致,清廷还不断颁布政令(处罚则例),对经理军需人员的违规现象进行整饬。例如:康熙十四年(1675年)规定:各省采买米谷豆草估价,均照督抚所定,如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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