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的根本改变,这种“随支随销”的方式,可以使军需款项迅速结案,即使一时难以结案,也必须在军务告竣后的“一年内统为造报”,从而避免了由军费奏销迟缓而产生的许多弊端。
从总体上看,此后的战时军费奏销均是循例进行。但是,也必须注意到,由于战争的突发性、历时性、扩延性、复杂性以及军费拨款、筹措、支出、编报、奏销、驳查的头绪纷繁,案牍山积,军费奏销又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换句话说,军费用过一案即奏销一案以及军务告竣后一年内报销完毕的规定,在战争事起仓促或拖延时日以及支销违例、屡驳屡查的情况下,奏销变得非常困难,往往难以如期造报完毕。因此,尽管有乾隆十九年军费报销的理想范式,仍然不得不有所变通。实际上,此后历次战争中的军费报销,多是采取战时的随时造报与战后的统一报销相结合。一般来说,战争时期钱粮物料的收贮、支发、核实以及军费收支案牍的及时编报等等,均由战时因办理军需所设立的军需局经手;战后的统一报销则由事后成立的报销局经手。军需局将一切奏销案件转交报销局汇总查办,军需局随即撤去,局员或归复旧职,或转留报销局,一任办理、督察军务的总督大员委任。报销局在接手军需局的军费收支“底册”后,仍需“按照则例,逐款详核,凡动用银、米,核与则例相符者,必查对底案,始准报销,以归核实。或例准开销而未经动用,及实用之数比则例较少者,即照实用之数具报,不得因有例可援,稍任浮冒。此外有军行紧急,事在必需,量为变通,而核与成例不符者,照例核减,另行分别著落认赔。总期用款俱循则例,帑项不致虚糜”(注:档案,乾隆五十四年闰五月二十一日福康安奏《为酌核军需报销章程,以杜浮冒以重帑项事》。)。然后,按照这些要求分案汇总,依次结算。报销结案的时间也不再限于一年,而是根据战争时日的长短分别限定日期。
质言之,上述军费奏销制度的不断改进,其功能主要表现在分别款项、及时奏销方面,也可以说仅仅是军费奏销程序的改变和整理,当然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其对军费支出与奏销中的某些弊端仍然难以遏制。上述已经谈到常额军费奏销中的部费陋规及驳查,在战时军费奏销中其弊更大。三藩之乱期间,“江南供应满汉各营节年米豆草价各案,不蒙准销,屡驳屡查”(注:慕天颜:《军需报销疏》,见《清朝经世文编》卷32。)。这种现象,在以后历次战时军费奏销中屡见不鲜。其所以如此,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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