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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奏销制度与政策演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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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5:2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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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多开者,或被旁人首告,或被科道题参,审系情实,原估官革职提问,转审官降四级调用。如督、抚、布政使、道、府等官通同多算者,皆革职提问。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规定:一应制造、采买等项,如有冒销、侵欺事发,皆照户部“军前供应米豆草束浮冒开销例”议处(注:参见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6《吏部·解支》、卷23《吏部·军政》。)。类似规定还有很多。这些政令的不断颁布,既意味着制度与政策的相互补充,也标示着弊端的不断发生,防贪杜弊任重道远。
【资料来源:《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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