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和租赁是矛盾的,法律中并没有这样的名词"[25]。但最后的条约并未解决这个矛盾。
笔者认为,"永租"中只有可分解出来的"租借"一词是法律词汇;"永久"一词与该条约第一款中"永远敦笃友谊和好"一句中的"永远"一词一样具有一种表达诚意的修饰作用,并无法律上的严格含义。
其实,这与在该条约之后不久缔结的中国各租界的条约相比较,实有大同小异之处。例如1897年12月9日的《汉口俄租界购地条约》、1898年7月16日的《汉口日本专管租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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