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年8月18日的《沙市口日本租界章程》等约,都使用了"永租"字样[26]。它们的含义在本质上与其他租界、租地条约中的租借并无差别。列举的这3块租界分别于1924年、1945年、1943年被中国收回或由外国交还[27]。
基于租赁的法律性质,即中国仍然拥有主权及由此产生的处分权,加上中葡条约规定葡方承担不得割让(实指永居权)的义务,中国可以在适当之时结束租借,收回治权。
永租绝非不可变更,这在当代亦有例可证。1903年11月,美国与新独立的巴拿马共和国缔结了《关于开凿通洋运河的条约》。据此,美国取得运河开凿权和对运河区的永久租让权。二战后,巴拿马人民要求收回运河主权的呼声日益高涨;1977年9月巴美签属新的《巴拿马运河条约》,取代了所有以前的两国缔结的有关条约,并在承认巴拿马共和国对运河区拥有领土主权的基础上对运河的有关事务做了安排,还规定从200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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