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对澳葡当局征税合作的需要乃是缔结条约的情势之一;当中葡两国都相继禁止鸦片贸易,作为缔约基础的情势有所改变,条约的效力则应重新审视,如其失效,则"地位条款"失效。
其二,勘界条款是否属于附加条件。
条约的第二款规定:"前在大西洋国京都里斯波阿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永居管理澳门"之第二款,大清国仍允无异。惟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经定界前,一切事宜俱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
该款涉及两个问题。首先,抛开其他不谈,仅就界线未勘而言,对于葡国对澳门的租借权利在法律上有何影响,这将在后文中论及。其次,也是这里要讨论的,此款是否意味着勘界、约定界之后,中国对葡萄牙永租澳门的允诺才生效?
谭志强对此问题持肯定意见,他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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