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缔结以后,中葡双方一直未能按第二款规定完成划界、达成协议。这在法律上有何意义?
杨里昂(音译)从地位条款形同"领土割让"这一错误认识出发,强调说:"从法律角度来讲,尽管原则上确认了让与,澳门仍处于现状之中。自1887年条约起毫无变化,因为这一条约的待执行条件从未具备"[35]。
谭志强认为:"占有物标的物范围不明,中葡两国能够承认的只是葡国实际上占领土地的现状,暂时不应更动而已。……一八八七年以来葡国在澳门行使的"永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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