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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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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9:4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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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澳门及属澳之地"的范围一直无法划定,《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有关葡国可以"永居管理"的条文,也是从来未曾完全生效的。所以中葡双方达成且生效的条文,只是"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均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而已。"因此,"葡国不但澳门的主权没有取得,连管理澳门的权利都是有问题的"[32]。这显然是把勘界订约作为永租生效的附加条件了。遗憾的是,上述意见并未展开论证。 回顾缔约过程,其实,拟订条约期间,围绕澳门划界问题,中葡双方有过激烈斗争。清政府总理衙门在《总署奏葡约现有成议谨陈办理情形折》中说:"惟界址一层,从前久经含混,刻下若欲与之划清,势必彼此争执,终归罢议"。因此主张采取所谓"急脉缓受之策","于约内言明澳门界址,俟勘明再定,并声明未经定界之前,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33]。可见勘界条款并未有作为附加条件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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