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一直只是一种"不完全的占有"或"未完全生效的占有"。"占有"的前提是一个边界明确的"标的物",可是,这个"标的物"(澳门及属澳之地)却一直未明确划分出来,法律上只是一个模糊的存在"[36]。
前文已述及,条约中有关勘界规定并非葡国获得澳门权利的附加条件,那么,勘界未定,在法律上是否致使这种租借权利难以成立?
葡萄牙学者萨安东对上述两学者的观点不屑一顾,一言以蔽:"未勘界并不一定意味着以某一地区为内容的公约或协定不具效力"[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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