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关系。
第四款规定:"大西洋国坚允,在澳门协助中国征收由澳门出口运往中国各海口洋药之税厘,其如何设法协助并助理久长,一如英国在香港协助中国征收由香港出口运往中国各海口洋药税厘无异,其应议协助章程之大旨,今另定专约,附于本约之后,与本约一体遵行"[29]。
中国学者梁嘉彬、谭志强认为:"葡国得到这种权利(永租权)也不是没有条件的,绝对永远保留得住的,而是要履行义务亦即协助中国征收鸦片烟税才能保持的"[30]。
笔者认为,该约中涉及到的两国间的权利、义务事项非止"地位条款"相关条款这几项,如果唯独把葡国租借澳门之权与协助中国征税义务放到一起,说后者的实现是前者成立的必要条件,这是缺乏根据的。以"和好通商"为名的整个条约并没有这样的意思表示[31]。诚然,争得葡国当局的征税合作是缔约的动机和起因,条约中的权利与义务也应当对等,但至少上述意见在表述上是不妥的,正确的表述应当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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