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法上的时效概念不同于民法上的时效概念。除不以善意为前提以外,其确立所有权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取决于个案情况。另外,时效在国际法实践中并不能单独成为一项法律原则,其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某一特定情势的事实的评估,并且需要与其他领土取得的因素如默示、禁止反言等一并加以考虑。时效原则并没有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也没有哪个判例专以时效原则裁决[45]。
时效取得对澳门是不适用的[46],其理由如下:
1.在葡萄牙人入居澳门(1553年)前,中国至少已在此地和平、连续、有效地管理了402年(香山县设治于1152年)。澳门在当时就有守澳官、市舶所,主权在于中国。
2.1849年之前,葡人一直向国民政府缴纳地租,仅享有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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