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2月6日,中国北洋政府电令驻葡公使王廷章,在为期10年的中葡条约第四次期满之际,向葡国声明召开双方会议,改订相互平等的新约。同年6月,国民军占领北京。7月7日,国民政府宣布已满期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另订新约;未满者应行重订;旧约期满,新约未定者,依临时办法处理[47]。7月1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照会葡驻华公使毕安琪,中葡条约于1927年4月28日期满失效,从而正式废除了该约。由于8月2日毕安琪在复照中否认条约的失效,因此,该条约的废除属于中国政府单方面的废除。
1928年12月19日双方签署的中葡《友好通商条约》以及19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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