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法院评价为"在许多方面可以视为关于由于情况变更而终止条约关系问题的现有习惯法的编纂"[59]。在实践中,不论是外交条约或国际法庭判决,都曾承认这个原则。19世纪70年代沙俄单方面解除《巴黎条约》黑海中立化条款、1908年奥匈帝国违反《柏林条约》兼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等都引用了此项原则。[60]
就中国而言,国际法学家菲德罗斯指出,"国际法上权利完全平等的中国是国际联盟的创始会员国","中国的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它能在以后废除租借条约"[61]。此时,不仅由外国协助中国实行鸦片税厘并征的缔约基础不复存在,而且整个国际社会亦发生了变化。葡萄牙自己也曾于1922年在《九国公约》上签字,承诺尊重中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因此,按照"事物如恒"原则,情势既已变更,终止该不平等条约就是理所当然、于法有据的;而且正如《条约法公约》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缔约方可以单方面废约,而不一定要得到对方的同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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