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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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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9:4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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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触者无效"[54]。一般认为,该条款是对国际社会业已存在的一般法律原则的编纂,所以"可以溯及适用到该公约生效以前任何与国际强行法规则相抵触的条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也指出,该条款具有追溯的效力是"不成问题"的[55]。而且,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被认为是接近肯定强行法规则的国际立法[56],其中第20条规定: 第一,联盟会员国各自承认凡彼此间所有与本盟约条文相抵触之义务或谅解均因本盟约而告废止并庄严保证此后不得订立此类协议。 第二,如有联盟任何一方会员国未经加入联盟以前负有与本盟约条文相抵触之义务,则应采取措施以摆脱此项义务(同56)。
虽然它未规定会员国间此类条约的无效,却规定了会员国之间对与盟约相抵触的条约进行废除的权利。既然中葡两国同属国联创始会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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