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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评析

时间:2007-3-10 10:49:49  来源:不详
4月1日中国外交部长与葡萄牙公使就废除领事裁判权进行的换文,都回避了澳门问题。

      "约定必须遵守"这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古老原则,意思是合法的有效的条约必须严格遵守。但是,不平等条约则因为其非法性而成为该原则的例外。在中国的条约实践中,不平等条约有两个特征,它是武力使用或威胁所强加的,而且是违反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的;中华民国政府以及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认为包括1887年中葡条约在内的不平等条约是自始就根本无效的[48]。   

      由于国际法的时际法问题(即有关的法律原则、规则对具体个案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以及早期国际法体系及其原则、规则被认为主要适用于西方基督教"文明"国家间的关系之上(而中国被认为不是"文明"国家[49])这种情形,要从法理上具体论证不平等条约的自始无效,是非常困难的。结合中葡条约的具体实践,笔者认为,退一大步讲,作为不平等条约的中葡条约是可以废除的;对该约来讲,就条约的废除进行法理分析因其废约的实践与争议而具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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