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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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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9:4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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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夺取澳门地区常关税厂的征税权力,征收大量的鸦片税厘,从而利用海关不断增加的税收,支援清廷日益紧迫的财政需要,以加强海关对清政府的影响力,进而控制清朝统治者,使其为英国利益服务,即加强干涉能力。3.谋求赫德的私利。总理衙门曾有约章,海关每年征收的关税超过1500万两,总税务司每年可加薪俸70万两;缔约时海关每年已收1400万两左右,所以实现鸦片税厘并征、增加关税数百万两后,赫德便可增加巨额薪俸。这3个目的是完全一致的。条约是由赫德发起,并由他一手越权秘密炮制了缔约之底稿,由他力主委派并指挥英国人金登干到里斯本谈判缔结草约;当条约遭到普遍反对而濒于破产时,身居幕后的他又极力诱迫、怂恿清政府缔约。在这些过程中,赫德对清政府极尽"连哄带骗"之能事,对葡国则不断地出谋划策。虽然他们曾利用其身分施加影响,在大部分活动中披着合法的外衣,但事实表明,他们的影响使条约更无主权平等可言,也脱 不了干涉的嫌疑[53]。
在国际法上,主权平等原则又被公认为属于强行法原则。所谓强行法,是指那些地位高于其他原则和规则、已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正如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53条所规定的:"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强行法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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